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交运办〔2018)163号),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融合发展,便于驾驶员在两种业态之间双向流动,进一步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经研究,现将我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下同)从业资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相关依据
申请我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和《石家庄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
二、考试内容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分为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两个考试科目在一次考试中完成,考试试题满分为100分,全国公共科目考试试题和区域科目考试试题各占50分,两个科目得分均在40分及以上为合格。
三、证件核发
自2024年8月1日起,新申请人员符合有关规定且考试合格后,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分别推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考试合格信息,市行政审批部门核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四、两证互认
目前已持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在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之间跨业态注册后上岗。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办公室